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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源高质量开发和高效率利用推动和保障我国达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4-11-01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绿色低碳转型已形成全球共识和一致行动。为了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战略目标。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性部门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能源部门的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牛鼻子”。做好能源的高质量开发和高效率利用,成为带动社会经全面减排、低碳发展的关键。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李丹 于洋 马丽芳)
“十四五”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攻坚期、窗口期,也是能源转型的关键期,《能源法》的制定是“十四五”我国能源政策体系发展的取得的重大成果。其中,能源高质量开发和高效率利用是能源开发利用章节提出的核心要求。
以需求导向确定开发利用目标
能源是社会发展的支柱性要素产业,关系到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高质量的能源供给是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近五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量年均增速约5%,能源生产增加量完全覆盖能源消费增加量,能源自给率均超过80%,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2023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57.2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5.7%,有效的支撑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国主要能源研究机构预测,我国能源消费峰值将达到66亿吨标煤,还有很大的需求增长空间,这对能源开发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自《巴黎协定》签订以来,全球在低碳发展方面形成了更加明确的共识和更加一致的行动,2016~2023年,全球碳排放强度下降20%左右,我国下降27.7%成效显著。但是,相较于OECD国家已经实现碳达峰,进入经济发展与碳排放脱钩的发展阶段相比,我国目前尚处在碳达峰前期,碳排放量仍然处于高速增长状态,这将会加大我国“碳中和”阶段的压力。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还在不断提升碳减排目标,欧盟正式开征碳边境调节税日期临近。这些都对我国对能源发展的“低碳化”品质提出了更加迫切需求。
《能源法》明确提出能源开发利用要以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前提,而要做到“可持续”就要以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情况为依托,以“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为指导,统筹兼顾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以及保护生态几个维度的发展目标。
以结构优化目标确定开发利用优先序
能源结构调整是能源转型的关键,我国长期以来受资源禀赋、能源技术等制约,能源结构一直以煤为主,煤炭生产和消费占比均在50%以上。近年来,随着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能源从资源依赖型走向技术依赖型的方向更加明确,过去五年,全球风能与太阳能发电量年均增速分别达到12.7%和23.2%,我国占全球增量比重分别达50.2%和38.6%,领跑全球。2024年上半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1.34亿千瓦,同比增长24%,占全国新增电力装机的88%。根据预测,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要达到80%以上,这需要打破现有各能源品种各自为战的发展模式,但是考虑到不同能源品种差异,在管理方面需要有所区别,因此虽然在能源政策制定方式上要分别制定,但是在能源发展节奏方面要统筹安排。所以《能源法》在这个问题上为不同能源品种给予了不同的发展定位。明确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发展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要求的“先立后破”的思想,将具有低碳属性的可再生能源列入优先发展序列。所以对化石能源要有条件的使用,既要保证支撑社会发展的能源供给,又要防止达峰阶段冲高达峰,提高碳中和的难度,“合理”即是要求化石能源开发要以保障基础需求为原则,做到清洁、高效利用,在满足能源发展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满足保护生态环境和低碳发展的需求。
为了保证这样的开发利用秩序能够贯穿未来我国的能源生产的消费全过程,《能源法》还将“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发展目标的引领作用,调控不同能源品种的发展节奏;通过消费需求的传导,促进能源生产侧结构性调整,保障能源结构调整按照预定目标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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